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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亦豪(白衣)代已离世丈夫吴翰林继续同志遗产平权官司。王仁昌摄 0 w/ @7 w" d a, ~: n- n
男同志生前担心丈夫在他死后无法按《无遗嘱者遗产条例》继承其财产,提出司法覆核、获判胜讼。律政司不服裁决,上诉至终审法院,今展开聆讯。上诉方指,同性伴侣目前不能在香港注册结婚,故家事法的赡养责任不适用于同性伴侣,而生前赡养责任应与死后遗产继承权有所联系。 * l9 G s5 q8 S3 g0 E
上诉人律政司司长,今由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-Frisk代表。答辩人李亦豪则由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代表,司法覆核原本由李的丈夫吴翰林提出,吴逝世后由李接手案件。 + N2 N* D7 G% _, ^# S8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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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亦豪(左)与其代表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(中)资料图片: u0 k& W& P/ E# h( A. c* u
上诉方指赡养责任与遗产继承权应有关 上诉方指,异性伴侣在婚后受到家事法施加期望和法律责任,即生前赡养责任,而这责任在香港只适用于异性伴侣,婚姻状态在此情况下具有重要性。上诉方重申,这不是代表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面对不同对待,但只有异性伴侣才有终身赡养责任,而生前的责任与死后的权利应有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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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方亦指,同性伴侣目前只能在海外注册、而不能在香港注册结婚,香港法律也无法规管同性伴侣离婚事宜,加上在其他政策和法律中所承认的「有效婚姻」都是指异性婚姻,故应保持一致定义及避免混乱;上诉方另指,同性伴侣并非没有选择,他们仍然可以透过立遗嘱去确保伴侣拥有遗产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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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提出三项法律问题,包括鉴于家事法及财产继承法相互关连,及家事法对已婚人士施加期望及法律责任,因此在婚姻规例下婚姻状态是否区分特徵;政府及立法会有权检视本港社会、政策及立法情况,以建立承认同性伴侣之替代法律框架,确保不同政策下有效婚姻保持一致的定义,是否与上述差别对待存在合理连系;婚姻规例排除同性已婚伴侣是否合乎比例,合理地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。 / I! ^8 B$ @, [1 h6 [( G5 Q
答辩方指订立遗嘱对同性伴侣未够保障 答辩方陈词时,指除了已婚伴侣,《无遗嘱者遗产条例》亦保障兄弟姊妹、伯父等其他家属继承遗产的权利,在此情况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侣是不合理及不公;此外,虽然终审法院在岑子杰一案中,裁定政府须制定替代框架、让同性伴侣获得法律承认,但至今仍未有进展。
- {0 ?+ y' ?6 Q' K. a答辩方又指,同性伴侣在伦理上同样有责任赡养或支持伴侣财政,没有基础以赡养责任去区分同性和异性伴侣,而即使同性伴侣在海外结婚,因而无法在香港办理离婚,他们仍然可以到海外处理离婚程序;至于上诉方指同性伴侣可透过立遗嘱处理遗产,答辩方认为此举并不能提供足够保障。 双方完成陈词后,法官押后裁决、择日颁下判词。 案件编号:FACV4/2024 法庭记者:王仁昌 8 r3 s9 t- V" U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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